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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止私人財產(chǎn)征收征用中的“公共利益泛化”

□ 王 涌  2012年02月15日08:39  來源:光明日報

  目前,一些地方房屋拆遷通常冠以“公共利益”之名,大量利用不純粹的甚至虛假的“公共利益”侵犯公民私有財產(chǎn)的事例頻繁發(fā)生。如何解決私人財產(chǎn)征收征用中“公共利益泛化”問題?我們認為,征收行為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基礎,并且應當在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規(guī)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“公共利益”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。第一,征收行為是必需的,應當從不實施財產(chǎn)剝奪行為將會產(chǎn)生不利后果和有沒有替代方法兩個方面把握。第二,征收行為必須符合合理性原則,這需要比較幾種征收方案可能對被征收人造成的損失,從中選擇對被征收人損害最小的方案作為征收方案。第三,征收要產(chǎn)生正面效益,并保證當?shù)厣鐣姀闹惺芤妗T谡魇者^程中,只有征收行為所產(chǎn)生的收益遠大于付出的成本,并且這種收益是通過征收所產(chǎn)生的重組和整體化效應所帶來,而不是通過壓低征收補償金、掠奪被征收人而得來時,征收行為才被認為具有正面經(jīng)濟效益。而檢驗社會公眾是否從財產(chǎn)征收行為中獲益的標準是檢驗征收的目的是否純粹為了提供公共產(chǎn)品,社會公眾是否具有獲取財產(chǎn)征收行為所帶來社會利益的平等機會。第四,必須對被征收人進行公平的補償,這是征收行為的必要條件,只有得到公平補償?shù)恼魇詹攀呛侠淼摹?br />  。ㄗ髡邽閲疑缈苹痦椖俊八饺素敭a(chǎn)保護法律制度研究”負責人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)

(責編:秦華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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